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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趸缴年限调整的通告
各参保单位、参保人:
根据《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(清府办〔2014〕4号)和《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趸缴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》的相关规定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在2018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申请办理退休医疗保险趸缴的,缴费年限可按连续10年或累计15年进行趸缴。请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参保人,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退休医疗保险趸缴:
(一)2018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已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,包括特殊工种、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。
(二)2018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、医疗保险的人员。
二、2019年1月1日(含当日)后才申请办理职工退休医疗保险趸缴的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累计满15年,方可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特此通告。
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2018年1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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